什麼是「除役審查雙軌制」?

2023-12-01

除役審查雙軌制怎麼做

核能電廠運轉執照到期後,由於台灣地狹人稠、資源有限,如運轉機關未提出延長運轉期限的申請,依法便需要進行核能電廠的除役,以釋出土地及資源,在「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中明文規範,亦即「核子反應器設施永久停止運轉後,為使設施及其土地資源能再度供開發利用,所採取之各項措施。」台電公司根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及「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辦法」的規定,需要提出除役計畫。

核能電廠的除役並非僅規範於核子相關之管制法規,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的規定,凡事「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如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換言之,依照我國法規規定,核能電廠的除役雖然是將既存的核能電廠拆除,但是由於除役工程仍將大幅變動當地環境,因此仍視為環評法規中的「開發案件」,必須要提出環境影響評估的相關書件。

完整的核能電廠除役至少要經過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現為核能安全委員會)以及環保署(現為環境部)之審查通過,才能夠取得最終的除役許可。核安會及環境部之審查,分別源自不同的法規依據,並無先後之分,也無其中一項審查必須結束,才能開啟另一項審查的規定,因此彼此之間為平行程序,無論台電公司要先進行哪一項審查,都合乎規定。


制度的意涵與意義

核電廠除役流程受法規管制,以確保核電廠的除役工作系統化、能夠問責、有明確時間框架的方式進行的。這考慮到了安全、環境和公眾關切,避免債留子孫。

核能電廠的除役其實並非僅有「拆除」為唯一選項,國際上根據核電廠拆除的安全性與困難度衡量,還有「延後拆除」及「不拆除」的選項,若核電廠本身已經受到輻射物質的污染,為了工人的安全考量,大多會等待一段期間,藉由輻射物質的半衰期來降低風險,等到評估確認安全風險後才開始拆除。而像車諾比電廠此類因核能災害導致周邊地區都受到輻射污染的情況,就會選擇不拆除,而是加蓋石棺來控制輻射不再外洩。

台灣的核電廠並未發生輻射外洩的災害,因此在嚴格的管控下,能夠要求除役之後即刻展開拆除核電廠的工作,而拆除過程如何確保不會因「拆除」的工程,打開原本封閉且控管良好的核子反應器設施後,反而造成輻射外洩,就是核安會審查除役計畫;環境部審查環境影響評估等行政程序時的核心重點。

在核安會的相關規範中,我國核子反應器設施的拆除,必須要在核發除役許可後的25年內完成,如未能如期完成除役,核安會依法得開罰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年處罰,以督促執行機關能夠積極、切實地完成除役工作。


流程與重要內容

依照台灣電力公司的除役規劃,我國三座核能電廠的除役流程基本上大同小異,都必須取得除役許可後,25年內分四個階段完成所有的除役工作。根據民間團體提出的訴求,不同的核電廠,應依照其自然環境、生態、地方人文風俗的不同,根據在地民眾所提出的事項,調整核電廠除役後的復原機制,包含土地利用規劃、地方回饋機制以及生態復原的規劃等。

核能電廠25年的除役期間,根據除役重點的差異,分為四大階段:

停機過渡階段、除役拆廠階段、場址偵測階段、場址復原階段。

  • 停機過渡階段

停機過渡階段共需要8年,顧名思義即在核能電廠剛開始進入除役時,先停止核子反應器設施的運轉,並就接下來執行除役所需要的相關工作,進行核電廠內工作的重新分組、訓練,並就需要外包請廠商執行的相關工項,分別依政府採購法進行招標,進行核電廠拆除的前置作業。

其中,核電廠工程師、工人因應除役拆廠的重新訓練,是本階段的重點項目。由於核電廠運轉時期與除役拆廠所需要技能全然不同,核電廠運轉僅需要確保運轉平穩,不會造成核能電廠的操作失誤;而除役卻需要拆除核電廠,打破原本穩定的環境,因此確保各項工作都能在徹底嚴格的管理下,確保輻射不會外洩,各個階段的工作流程都能熟稔於心,不致出錯,乃是人員重新編組、訓練的要務。

除了人員的重新編組外,停機過渡階段也會進行現場環境的調查、系統性的除污,並根據需求拆除外圍較不重要、未受污染的設施,並且興建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庫以及室內乾式貯存設施的廠房。

  • 除役拆廠階段

除役拆廠階段共歷時12年,在停機過渡階段皆準備完成後,就要開始進行核子反應器設施的拆除,這項工程是整個核電廠除役過程中風險最高的階段,必須要將核電廠內部的環境、管線逐一除汙、拆除,並依照核電廠組件受到輻射物質污染的程度進行分類,受到污染的放射性廢棄物貯放於廠內,未受到污染的營建廢棄物在經過嚴格的管控後,可以運送出廠外進行回收。

這個階段的重點工程包含主圍阻體、核子反應器設施的拆除、燃料池拆除、將高階用過核燃料轉移至乾式貯存設施等。

  • 場址偵測階段

場址偵測階段歷時3年,在除役拆廠工程完成之後,針對整個核電廠廠區進行大規模的輻射偵測,確保整個廠區內的輻射合乎相關規範。此階段已經是整個除役過程的收尾,該拆除的大型污染廠房都已經拆除,而為了提供行政作業或其他用途的建築,也可以陸續在此階段進行拆除,讓整個核電廠廠址在保留下貯存核廢料的必要設施情況下,其餘的土地都能夠恢復原狀,以備未來的重新利用。

  • 場址復原階段

場址復原階段歷時2年,若前面三個階段都順利完成,此階段僅需進行地面的復原,讓場址盡可能回到自然的狀態中。

核電廠除役的四個階段共歷時25年,對當地社區的民眾來說,並非是一兩年就可以看到除役後的影響,這段期間甚至足以讓一個嬰兒成長為青年,因此不能將核電廠除役當成是暫時性的工程,仍必須要考慮在整個除役階段中,對地方社區帶來什麼影響,而台灣電力公司在這個逐步拆除、撤離的過程中,又必須要與社區建立什麼樣的關係?

另一項更需要關注的議題則是核電廠的拆除其實並非是「完全拆除」,若僅看四個階段的內容,很容易會陷入核電廠拆除過後,土地就可以恢復使用的誤區中。事實上,在拆除之後,原本的核電廠址內仍然存有低階與高階的放射性廢棄物,在我國尚未找到低階與高階核廢料的最終處置場址,並將這些核電廠內既有的高低階核廢料移出前,這些核廢料都必須持續存放於原本的核電廠廠區中,與在地社區世代長伴。因此,在討論核電廠除役的議題時,仍必須要將核廢料的處置困境納入一同考量,否則即使核電廠已經被拆除,在地社區仍舊無法逃脫與核廢料世代共存的犧牲體系之中。



參考資料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條第1項第5款。參考資料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0款。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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