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選址誰來決定」怎麼吵架了?

2023-11-30

選址程序

依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址設置條例,選址程序可以簡單劃分成幾個階段:

  • 設置處置設施場址選擇小組(簡稱選址小組)
  • 主管機關公告潛在候選場址
  • 選址小組提出建議候選場址、地方縣市可自願成為候選場址
  • 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

先由經濟部依法成立選址小組,負責縮小範圍找出潛在場址,並提請主辦機關公告潛在場址,於公告後六個月內,選址小組依法提出建議候選廠址遴選報告,並建議兩個以上的建議候選場址。建議候選場址,還需要經當地縣(市)公民投票同意之後,才會成為選出候選場址。如果同時有兩個建議候選場址通過公投的話,則由主辦機關決定。

民國101年7月3日核定公告「金門縣烏坵鄉」、「台東縣達仁鄉」等兩處建議候選場址,並於同年8月17日要求台東縣及金門縣政府協助辦理地方公投選務工作,然而迄今該項程序仍未獲得兩縣政府同意執行,選址程序遂耽擱至今。


重點和爭點

低放場址設置條例的設置是里程碑式的。該條例讓制度和程序逐漸完善,確定了在決定最終處置場時應注意的許多重點。本段也會提及部分立法過程中的爭點。

  • 公投方式
    • 地方公投原則上按照公民投票法辦理。
    • 爭點:因為受到最大影響的是鄉,而地方公投最小單位為縣公投,102年3月經濟部召開會議,討論能否將選址公投由縣公投縮小為鄉公投;內政部和中選會都認為與公民投票法規定不合,因此無法辦理。
    • 延伸議題:民間社會亦認為在以縣為單位的公投範圍中,真正受到影響、被劃定為最終處置場址的鄉鎮,反而可能在公投過程中,因多數決而喪失自決的權力,反而被迫成為最終處置場址。因此在公投範圍的討論中,亦有認為場址所在地鄉鎮市區應有特別加權計算的討論,然而此說亦未有定論。
  • 權責劃分
    • 主管機關為原能會,主辦機關為經濟部。
    • 爭點:在整部「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中,原能會雖為主管機關,但實際上執行的權限均在經濟部,所謂「主管機關」在本法中竟然有如虛設,沒有明確的監督管制權。這也引發後續在選址主管機關與權責分野上的爭議。而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降編為核能安全委員會後,在權責釐清的主張下,核安會亦認為應修法將本法之主管機關訂為經濟部,由經濟部全權主責選址事務。
  • 明定選址小組的組成方式
    • 經濟部成立選址小組,成員人數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由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組成,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五分之三。
    • 延伸討論:選址小組人數應為多少,專家學者領域應包含哪些領域,都屬於爭執的範疇中,除了原子能領域專家、工程領域專家外,有鑑於低階核廢料影響地區環境的時間尺度以數百年為界,民間社會亦認為選址小組應納入社會領域的專家學者,以確保在地民眾的權益能夠得到最大保障。
  • 明定作業期限與土地取得的相關程序
  • 回饋金提撥
    • 最終確定了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提撥經費作為回饋金,最高50億。

程序卡關的潛在解方

以現行法制程序而言,係由於被選址到的台東縣政府、金門縣政府均不願執行地方公投,在選址條例並未規範回頭機制或其他配套機制的情形,遂無法繼續進行行政程序。若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自然還是要通過修法,釐定地方政府婉拒執行中央政策時的因應措施。

然而回到地方政府婉拒執行政策的根本原因,仍必須追究在選址政策前期並未將受到影響的社區、鄉鎮市區、縣市納入討論,從而導致政策後期所遭遇的反抗。因此如何在政策前期就納入充足的社會溝通、社區溝通,讓在地民眾、民意代表、地方政府均理解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址設置的必要性、公益性,乃是政策成敗的最大關鍵。

在此基礎上,也需要關注各個候選場址的獨特性,依照該區域的風土民情、民間慣習來調整溝通策略,舉例而言,如被選址到的地區為原住民族地區,則應該要先經過原住民族的部落會議進行溝通,再啟動後續的政策機制。若是漢民族為主要生活族群的區域,也應該依照當地所習慣的溝通方式來進行先期的溝通,避免讓當地民眾認為沒有選擇餘地,是受到強權的壓迫。

其次,對於選址政策是否應採用公民投票作為最後決策的依據,也應該通過社會溝通重新確認共識。利用公民投票作為最終政策決定的依據,固然有其民意代表性,但是若沒有經過事前充分的知情轉譯,公民投票很可能淪為單純政治選邊站,或者民眾在根本不清楚未來對社區的影響下,就被迫進行投票。而執行公投的區域範圍大小,若採全縣或全國為基準,也可能造成被選址的地區是受到多數同意而被迫接受。如何確定公民投票的範圍、機制、參與者為誰,也應該要被充分討論,並將在地的實際情況納入考量。

參考資料

經濟部,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選擇小組設置要點 第三條。參考資料

立法院公報第95卷第23期第99頁

立法院公報第95卷第6期第404頁,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選擇小組設置要點 第十一條。參考資料

行政院原子委員會,「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之修法芻議

立法院公報第95卷第6期第399頁

經濟部,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選擇小組設置要點 第五條。參考資輛

經濟部,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六條和第十七條。參考資料

立法院公報第95卷第23期第102頁。

台灣電力公司,核廢社會溝通規劃案完成報告,327頁。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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