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05
環評什麼是?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下稱《環評法》)第 4 條「環境影響評估」指:開發行為或政府政策對環境包括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事前以科學、客觀、綜合之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提出環境管理計畫,並公開說明及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工作包括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審查、追蹤考核等程序。
什麼狀況要環評?
《環評法》及相關的細則規定提到兩個需要實施環評的狀況:
- 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
- 是政府政策有影響環境之虞
環保署針對開發行為有提出《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詳細條列需實施環評的狀況;《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針對政府政策中需要實施環評狀況;以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進行規範。
-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針對各式開發行為,羅列個式開發行為當中可能發生的有虞慮情形,將其作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範,下列為受規範之開發行為:
- 工廠之設立及工業區之開發。
- 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
- 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
- 蓄水、供水、防洪排水工程之開發。
- 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
- 遊樂、風景區、高爾夫球場及運動場地之開發。
- 文教、醫療建設之開發。
- 新市區建設及高樓建築或舊市區更新。
- 環境保護工程之興建。
- 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 《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第 3 條:「下列政策有影響環境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一、工業政策。二、礦業開發政策。三、水利開發政策。四、土地使用政策。五、能源政策。六、畜牧政策。七、交通政策。八、廢棄物處理政策。九、放射性核廢料之處理政策。十、其他政策。」
- 《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第 5 條:「第三條所稱有影響環境之虞,指政策之實施可能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使環境負荷超過當地涵容能力。二、破壞自然生態系統。三、危害國民健康或安全。四、危害自然資源之合理利用。五、改變水資源體系,影響水質及妨害水體用途。六、破壞自然景觀之和諧性。七、其他違反國際環境規範之要求,或有礙環境生態之永續發展。政策環境影響評估,除應考量前項所列各款情形外,並應斟酌其相互關係及各款情形之加總結果。
-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6 條:「本法第五條所稱不良影響,指開發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引起水污染、空氣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振動、惡臭、廢棄物、毒性物質污染、地盤下陷或輻射污染公害現象者。二、危害自然資源之合理利用者。三、破壞自然景觀或生態環境者。四、破壞社會、文化或經濟環境者。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環評「第一階段」、「第二階段」流程如何進行?
當開發單位確定自己的開發行為需要進行環評,便會做出「環境影響說明書」(以下簡稱「環說書」),交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例如交通部、內政部,然後再送主管機關,在中央層級是環保署,地方層級則是縣市政府環保單位。
若是環說書經初步審查,文件內容沒有缺漏的話,就可以進入實質審查,交由「環境影響評估說明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並公布審查結論。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規定,可以分為「通過審查」、「有條件通過審查」、「不應開發」、「應該進行第二階段審查」、「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等五種審查結論。
在此之前都被稱為第一階段環評。若是審查委員會認為有重大影響環境之虞,便會做出進行第二階段審查的結論,另一種會進入第二階段審查的狀況,是開發單位在一開始便自願進入第二階段審查,也被稱為二階環評。
進入第二階段審查,便需要向社會大眾公告、公開,然後舉行說明會、召開開發範圍範疇界定的會議,接著會由開發單位製作「環境影響評估書」,進行現地會勘及公聽會,最後再交由審查委員會審查。
整體來說,環評的過程非常複雜,雖然已經有各種法規進行規範,但當實際開發行為發生的時候,也還需要確認中間的適法性、開發爭點、主管機關權責分工等等。
核電廠除役跟環評有什麼關係?
在現行開發行為與政府政策的環評規定中,與放射性廢棄物有關的環評便是「最終處置設施」及「中期暫時貯存設施」需要環評,而放射性核廢料的處理政策也需要環評。在台灣,實際上持有需要進行最終處置的單位只有管轄核電廠的台電,因此若是電廠需要除役,會由台電向相關單位進行申請。
目前核電廠除役需要由核安會及環保署進行雙軌審查,台電需要向核安會申請除役並遞交相關文件,同時向環保署提交除役期間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兩者都完成並審查通過後,才會獲得除役許可。
現行核電廠除役環評實際審查狀況
目前正在進行除役階段的是位於屏東的核能三廠,在2019年8月便由台電向環保署申請除役計畫環評,並遞交說明書,在同年10月完成一階環評,在審查結論中便說明,因自願進入第二階段,因此在一階環評的審查結果,便做出「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結論。
進入到二階環評的核能三場除役計畫,最新進度已經完成了二階環評中的範疇界定,後續還有很多程序需要繼續推動。
參考資料:
環境影響評估法。參考資料
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參考資料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