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21
【前言】本次焦點座談為「德國核廢選址經驗:專家焦點座談」,會議目的是為搭配國內核廢料選址溝通計畫的推進,以德國核廢料選址之公共審議經驗為參考對象,進行德國文化脈絡與公共審議機制之於核廢選址議題的分析。期待透過討論德國公共審議經驗,盤點未來可能的社會溝通方案與建立選址機制的途徑。
議程規劃,先由政治大學創新民主中心(下稱本中心)研究人員進行團隊與計畫介紹,接著由羅凱凌博士分享德國核廢政策資訊,再邀請當天出席人員提問與交流討論。
✦議題討論:
議題說明及討論Ⅰ:德國核廢料選址脈絡與治理系統分析
議題說明及討論ⅠⅠ:德國核廢料選址公民參與機制及執行情況
討論結果收斂簡述如下:
- 台灣不如德國具有整體政治意志,因此目前僅能達到定期進行選舉,無法學習德國廣立委員會的方式;且德國選址法所有程序規定非常詳盡,台灣難以比擬。
- 台灣的核廢爭議目前在於信任問題,可參考德國公眾參與制度的設計,先強化民眾信心,再交給非製造核廢料的國營事業推廣。
✦本場「焦點座談」出列席人員(按姓氏筆畫排序):
- 出席人員
吳明孝(義守大學公共政策與管理學系助理教授)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學系教授)
陳信安(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黃之棟(空中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教授)
傅玲靜(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 列席人員
謝蓓宜(環境法律人協會副秘書長)
張譽尹(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
崔愫欣(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秘書長)
蔡卉荀(地球公民基金會主任)
賴秉詳(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傅廣基(台電公司除役及選址溝通中心組長)
李苡珊(台電公司低放處置組)
✦議程紀錄:
議題說明及討論Ⅰ:德國核廢料選址脈絡與治理系統分析
議題說明及討論ⅠⅠ:德國核廢料選址公民參與機制及執行情況
兩議題綜合討論如下:
- 德國選址之程序完善:與會者表示,德國選址法所有程序規定非常詳盡,這是德國對於公共參與的設計細緻度台灣難以比擬。台灣目前相關法制是停留在行政處分,當中的聽證又回到行政程序法五十四條,是無法解決多元利益衝突的聽證。目前台灣將落入二元化處理,便無法回應大眾對於公參的想像。
- 此外,奧爾胡斯公約可能對他們的制度設計有相當深的影響。乃至於資訊公開都是有環境資訊公開法、青少年、脆弱族群,這樣思維、公參的想像不是台灣可以追趕上的,台灣目前處於形式。
- 然而,在參考德國的制度程序時,需要思考的是有沒有辦法保持此制度程序,比如德國成熟的社會系統也是該制度程序能運作的一環。因此,整套機制要怎麼設計到台灣,需要有自己的思考才有辦法去想可以借鏡的地方。
- 動員人民,政治意志整合:與會者表示,德國先界定問題本質,跟其他公共政策問題的區隔很重要,而核廢料是永久性的公共問題,因此政府必須動員人民。
- 此外,德國納入青年世代,把所以人視為核廢問題的利害關係人。所以最後回到聯邦議會去做決策,等同修憲層次,已經是整體政治意志的展現。
- 與此相比,與會者認為,台灣現在凝聚政治意志是個難關,例如原民爭議,現在台灣只能停留在行政處分,但內部意志是分裂的,沒有共識去形成共同政治意志。
- 與會者進一步說明,由於台灣無法凝聚全民政治意志,因此,目前僅能達到定期進行選舉,對於如同德國廣立委員會的方式是無法運轉的。
- 德國對原住民/弱勢保障較少:與會者表示,因為德國沒有原住民,對於少數弱勢的保障如何落實比較少。
- 如何在台灣建立信任:與會者表示,核廢爭議目前並非在於科學技術上的問題,而信任問題。因此建議未來台電可將溝通與專責的單位分開。可能的方法是設立獨立行政法人,專責進行核廢料溝通工作;有原來台電的人,但也有外部人員進來,達到跨域協作。
- 與會者認為,現在台電有許多關於替代方案的工項,必須說理、作公眾溝通,擬定相關說明書的時候就跟民眾一起去做參與式設計。
- 與會者也說到,德國是先強化民眾信心,再交給國營事業推廣,且其國營事業也非製造核廢料的機關的模式,與目前台灣低放條例模式完全不同,也許能夠做為參考。
結論:可進一步針對德國的公眾參與制度做進一步研究,並深入分析台灣目前被行政程序法侷限之公參機制,以使德國案例有益於台灣借鏡。
-現場紀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