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04
自從1978年核一商轉開始,核廢料選址就成為終將面對的政策問題。
首當其衝的是有關於蘭嶼低放遷出之爭議問題,當年由中央政府逕行決定將部分低放遷至蘭嶼貯存場暫時貯存,並未徵詢當地同意,且選址及興建過程中,也無適當之資訊揭露,導致引發當地反彈,擔心變成永久處置場址。因應反彈聲浪,政府遂承諾將當年未經同意移至蘭嶼貯存之核廢料遷出,然而時至今日仍未能實現。
正因為核廢料之選址面臨諸多挑戰,至2006年有關低放選址之立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正式公布施行,希望以法制化來推動行政執行,透過這部法令,確實順利公告場址,包含2008年第一次公告之屏東縣牡丹鄉、臺東縣達仁鄉與澎湖縣望安鄉,以及2010年第二次公告之臺東縣達仁鄉及金門縣烏坵鄉。
然而,因選址條例載明,地方同意須以公投的方式表現,上述地方政府卻因法律不備又或是其他因素,皆尚未辦理公投,導致選址推動延宕至今。另外,高放的部分,因為對於地質條件的要求更加嚴格,目前僅完成全台母岩特性之調查,尚未開啟後續之選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