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03
大家口語上統稱的核廢料,其實全名叫做「放射性廢棄物」,依我國法規來看,分為「高放射性廢棄物」以及「低放射性廢棄物」。
前者簡稱為「高放」,在我國來說,專指「用過核子燃料」或其經再處理所產生的萃取殘餘物;後者簡稱為「低放」,泛指受到放射性物質污染的物料。
關鍵在於高放本身會主動性產生放射性物質,而低放則是受到放射性汙染物,本身不會再額外釋出其他放射性物質。
雖然高放、低放都是放射性廢棄物,但正因在本質上具有根本性的不同,政府在兩者的處理與要求上,也相應有所差異。
高放因為具有非常高的放射性,而且會釋出高熱量,因此必須先放在水池中冷卻一段時間再進行後續的處理。按照國際標準,高放通常會歷經「水池冷卻、中期貯存,以及最終處置」三階段,每個階段的保存環境與標準都有一定的法律規範。
低放雖然也有放射性污染的風險,而需要被妥善保存,但相較於高放而言,則不需要經過冷卻,保存的自然環境條件,也沒有高放這麼嚴格,反而是在後續的管理與維護上,仍應加強維護,避免發生保存環境受到破壞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