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篇(2)現有核廢料怎麼處置?如何選址?

2022-06-22

2000 年,日本通過《特定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法(簡稱最終處置法)》,首次公布高放選址程序,為用過的核燃料再處理過程中所產生的「高放射性廢棄物」,建立一座深層地質處置設施,以及設立最終處置資金,確保後續執行機制。


因此,日本經濟產業省同年 10 月成立獨立法人機構「原子環境調整機構(日語:原子力発電環境整備機構,NUMO)」,專門負責推動執行深層地質處置設施的業務,目標在確保人類和環境安全的前提下,讓核廢料的最終處置需與區域社會共存,並以此原則,著手處理核電機組用完的核燃料,及高放射性廢棄物等。



NUMO 的成立,是為了處理使用過的核燃料(低放射性輻射廢棄物),以及再處理過程中所產生的「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為核廢料尋求並建立一座深層地質處置設施。因此,NUMO 必須提出高放射性廢棄物的選址程序,並針對自願申請的地方政府,在該區域進行文獻、概要、精密等三階段調查,確定設施候選地點後,並通過與國家安全法規相關的安全審查,最終進行建造、營運、直到該最終處置場關閉,過程長達至少 100 年之久。


高放選址程序,需要在地民眾理解下才能推動,NUMO 認為此作業必須長期在地經營,與接受調查區域的居民相互理解,取得信任基礎,才能有效任務達成。因此,除了地質處置技術開發之外,NUMO 做更多的是,積極向當地居民提供關於高放選址過程中,正確且理性的科學資訊,並強化與民眾意見交換,額外提供資源支持在地協力團體或組織的自主學習,向外擴展到整個地區,再進一步強化與中央政府以及電力公司等的合作,最終藉由在地累積的對話基礎量能,達到民眾願意接受居住地進行高放選址程序的調查。


2002 年開放地方自願申請成為核廢料最終處置場以來,各地意願低落,選址陷入膠著,為確保有效推動最終處置計畫及取得民眾支持,日本經產省 2013 年決定著手進行改革,成立專責組織及工作小組,並且修改法規,對選址程序重新進行調整。


2015 年宣布修訂後的最終處置基本計畫,修法重點強調中央政府應帶頭領導最終處置場的發展,密切與地方政府、協力團體及民眾對話,提供雙向的資訊與溝通,明確向地方傳達最終處置設施建構營運後的效益分析,提升大眾關注與理解。


改革第一步:中央政府修改行政治理機制


2013 年,日本經產省資源能源廳,於所屬組織「電力和燃氣事業部」底下的「放射性廢棄物對策科」,成立 2 個工作小組「核廢料工作小組」、「地質處置技術工作小組」,職責範疇包含制定與核廢料程序、機制及地質相關的政策,最終皆須向內閣進行報告與簽核。2015 年,公布修正後《最終處置方針》,新增中央與地方對話,並修改3階段調查程序,規範進入下一階段調查前,必須增加在地民眾意見蒐集,且應使用理性、科學的資訊,作為溝通基礎。


改革第二步:大規模辦理地方實體對話,提升公私部門互信基礎


2015 年 5 月起,NUMO 與經產省大規模於日本多個城市,巡迴辦理「現在再次思考地質處置研討會」,宣講說明地質處置的基本知識、安全性與其調查必要性,同時與非營利組織接洽,招募協力組織,共同辦理地方意見交流會;除了實體會議之外,也辦理民眾意見徵集,尋求何種討論模式,及哪些重要措施,召集更多青年加入討論。


五項修法重點:

修改後的最終處置法,強調先有「對話」才有「選址」


  • 以「放射性廢棄物的處置為本世代的責任」為目標,來推動地質處置。
  • 應對接受最終處置設施的地區懷抱敬意與感謝之意,且必須向該地區民眾,提供回饋社會福利⋯等措施。 
  • 日本經濟產業省應領頭發揮作用,提出以科學角度尋找合適地質區位。 
  • 中央政府應密切與地方政府互動,提供有關最終處置政策資訊,並積極聽取地方的意見,進行對話,且強調應先有「對話」才有「選址」 。
  • 處置作業機制必須改善。

此程序並於 2016 年邀請全球 37 個市場經濟國家組成的政府間國際組織——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E)核能機構(NEA)諮詢意見,提出「科學特性地圖」的繪製過程、考量因素、研究基礎與內容等,確保符合國際標準;隨後 2017 年 7 月完成「科學特性地圖」編制並公布,後續以此地圖作為溝通文件,於日本各地召開意見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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