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嶼低放貯存場: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及相關法律的起源

2024-03-04

蘭嶼與放射性廢棄物

蘭嶼與核能放射性廢棄物關聯在於蘭嶼低放貯存場。蘭嶼低放貯存場,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下稱原能會,現今核安會)於1973年就未來原子能民生應用產生之低放射性廢棄物,邀請清華大學、核能研究所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等學者專家研議設置結果。蘭嶼低放貯存場於1982年開始運作並接收低放射性廢棄物,直到1996年貯滿後即不再接收低放射性廢棄物。

蘭嶼低放貯存場爭議

蘭嶼低放貯存場原由原能會放射性待處理物料管理處(現為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管轄並負責營運,後於1982年7月交由台電公司接管經營至今,目前共計貯存低放射性廢棄物約10萬桶。不過,在蘭嶼低放貯存場開始運作後,蘭嶼當地達悟族原住民於1988年左右即爆發反對運動,並主張當初原能會等單位係以興建魚罐頭工廠名義欺騙當地原住民。

就罐頭工廠蒙騙蘭嶼當地原住民乙事,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雖有適度澄清表示:「貯存場建場之初,原能會對外行文,從未使用『罐頭工廠』乙詞,向行政院陳報及台灣省政府、台東縣政府協調規劃貯存場時,均明確指出為闢建『蘭嶼國家放射性待處理物料貯存場』,經行政院成立蘭嶼核廢料設置真相調查小組委員調查及檢視過去設置與土地撥用、徵用等文件,均明白指出建置目的,並未如外界傳言『原能會當時假藉「罐頭工廠」之名,蓄意欺騙蘭嶼民眾』。實乃因過去資訊封閉與溝通不良(或翻譯之誤)所致。此點可由當時的文件及『施工地點豎立的大型看板』為佐證。」,不過此一說法,似乎不被當地民眾接受。

蘭嶼核廢料真相調查報告及處置

後續原住民委員會於2018年12月20日公布《核廢料蘭嶼貯存場設置真相調查報告書》,顯示在蘭嶼低放貯存場設置之始,當地原住民全然不知情,也無從表示意見。蔡英文總統後於2019年11月22日代當初決策者向蘭嶼人致歉,並宣布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支付補償新台幣25億元。

原住民知悉及同意權落實:原住民基本法與低放處置條例

前述真相調查報告所提及原住民知悉及表示意見,就是我國目前原住民保障法制上的原住民知悉以及同意權。而以原住民知悉以及同意權作為原住民權利保障方式,在2005年已落實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開發利用,應諮詢並取得其同意或參與。」。

《原住民族基本法》於2005年2月5日公布施行,其立法目的在於落實前總統陳水扁原住民政策,其中為了避免蘭嶼低放貯存場設置決定未知會並獲得當地原住民同意爭議再度重演,特別制定第31條規定:「政府不得違反原住民族意願,在原住民族地區內存放有害物質。」。

為了徹底解決蘭嶼低放貯存場遷出、搬遷問題,行政院除《原住民族基本法》外,另提案制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後經立法院於2006年4月28日三讀通過,並於2006年5月24日公布施行。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11條更進一步規定,倘若之後要設置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必須經場址所在地縣(市)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並經其同意。

據上總結,可以說過去設置蘭嶼低放貯存場一案,後來直接或間接催生出我國關於放射性廢棄物法律規範,在我國核能發電及核廢料處理上,具有重大歷史及法律意義。


參考資料

核廢政策資料庫,什麼是低放射性廢棄物。參考資料

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廢料蘭嶼貯存場設置真相調查報告書。參考資料

《核廢料蘭嶼貯存場設置真相調查報告書》,頁53-54。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為何選擇於蘭嶼設置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場。參考資料

《核廢料蘭嶼貯存場設置真相調查報告書》,頁62-63。

中央社,《蘭嶼設核廢料貯存場 達悟族將獲逾25億補償》。參考資料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條。

自由時報,《原住民族 將可成立自治區》。參考資料

案會議紀錄立法院公報,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選定條例草案,第95卷第6期委員第 399-42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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