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環境保護聯盟等環保團體對核四重啟之公投案提出行政訴訟,法院認定環團並非利害關係人,駁回訴訟

2021-05-26

請求撤銷核四商轉公投案 環團興訟敗訴


【2021-05-26 中央社 國內社會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6日電】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6日電)公投領銜人黃士修提出「您是否同意核四啟封商轉發電?」後,中選會公告成立第17案。環保聯盟認公投結果將有損害,興訟請求撤銷。法院今認聯盟非利害關係人,不適格,判敗訴。


以核養綠公投領銜人黃士修提出的「您是否同意核四啟封商轉發電?」公投案,中選會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決議依法公告公投案成立,並予編號為第17案全國性公民投票案。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案訂在今年8月28 日舉行投票。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及楊木火等人不服,主張核四是否安全、能否商轉?具有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等利害關係,以其為利害關係人,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法院認定,環保聯盟等人並非原處分即公投第17案的利害關係人,公民投票法所規範的「公民投票」行為,目的在補強民主代議制度功能上之不足,著重在國民多數意見的呈現,而非呈現國民個人法益的保護;原處分作成時,任何人均無法預知公投的結果。


法院指出,公民投票結果都還未定,聯盟等人主張的損害,應屬推測公民投票結果可能發生的影響,並非原告主觀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所受損害,環保聯盟為社團法人,並非自然人,也不是原處分的法律上利害關係人。


法院表示,聯盟等人並非原處分的利害關係人,無提起本件訴訟的權能,為當事人不適格,因此駁回訴訟,判其敗訴,全案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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