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1
一、核電廠的法規定義
核電廠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 2 條第 1、2 款規定,其在法律上定義分別為「核子反應器:指裝填有核子燃料,而能發生可控制之原子核分裂自續連鎖反應之裝置。」、「核子反應器設施:指核子反應器與其相關附屬廠房及設備。」。
二、核電廠的法規依據
我國法制上就核電廠運轉管制,主要規定於《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及其相關子法。《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子法主要有《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核子反應器設施委託檢查辦法》、《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及《核子反應器設施設計修改及設備變更申請審核作業規範》等規定。偶有其他規定散諸於不同法律之間,諸如《放射性物料管理法》,其中第 26 條第 1 項即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廠址內,安全分析報告所涵蓋之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貯存設施,其興建或運轉之申請,得與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建造執照及運轉執照申請合併辦理。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章節分別如下:
- 第一章:總則
- 第二章:興建及運轉管制
- 第三章:為停役及除役管制
- 第四章:罰則
- 第五章:附則
其中於第二章中,於第 4 條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禁制區及低密度人口區之劃定標準、第 5 條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申請興建、第 6 條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之發給、第 7 條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設計、興建及運轉應符合安全設計準則⋯等。
三、法規內容及相關子法對照
上述眾多條文已清楚說明,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各項運作規範,以及本質上其權利限制等。考量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專業性,立法技術上,多透過授權方式由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等子法補充規範,以下表格,概略說明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