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1
一、核子原(燃)料定義
凡謂原子核發生變化所放出之一切能量,皆可稱之為原子能1。目前我國用以作為原子能來源之原料,通常指核子原料,主要是鈾礦物、釷礦物及其他經行政院指定為核子原料之物料。
至核子燃料則是原子核分裂之自續連鎖反應而產生能量之物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物料2。
在我國核能電廠所使用之核子燃料,通常是向美國廠商購買,其內容包括燃料丸、護套以及上下繫板等組件3。核子燃料丸為固體陶質狀態,可耐高溫(熔點約 2840℃),且其物理及化學性質均相當穩定,在未置入核子反應器運轉前,其輻射劑量僅略高於天然背景值4。
二、核子原(燃)料管制法規範
在我國,核子燃料主要法律規範有《原子能法》、《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以及其相關子法《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
分析《原子能法》第 21 條及第 22 條規定,其在規範核子原(燃)料申請、生產以及輸入、輸出、運送及貯存相關程序及核准,其餘如何使用核子原(燃)料則另以《放射性物料管理法》專法規範。
不過,分析《原子能法》及《放射性物料管理法》可以發現,核子原(燃)料規範重心在於核子原(燃)料所生產(貯存)設施,也就是如何使用核子原(燃)料。是本篇題目重點將放在《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之篇章分析。
三、核子原(燃)料使用主要法制:放射性物料管理法及其施行細則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共區分為五大章節,第一章總則篇主要規範相關定義,如立法目的、確立主管機關以及其他名詞定義。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二章,則是核子原料及核子燃料之管制,從申請生產設施之興建、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及定期報告及紀錄、運轉人員資格,後續設計修改、變更涉及安全事項之核准、除役計畫、運作安全等皆規定於此章節。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三章,是就放射性廢棄物之管制,此章節規範作為放射性廢棄物之主要規範,其要求必須就核子原料及核子燃料運作後產生之放射性廢棄物,申請興建最終處置設施、放射性廢棄物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安全管理規定等。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四章,則是就違反前述章節行為授權國家裁罰權限,其依據行為輕重,重則由刑事處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輕則一定程度罰鍰。
據上說明,核子原(燃)料主要規範於《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二章規定及其子法《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之中,就二者關係可以扼要以圖表說明如下:

註釋
1核子原(核)料之歷程,可以參照另篇文章〈原子能一生:原子物料到放射性廢棄物〉所述。
2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二條規定。
3台灣電力公司網站:https://www.aec.gov.tw/fcma/%E7%AE%A1%E5%88%B6%E8%83%8C%E6%99%AF/%E6%A0%B8%E5%AD%90%E5%8E%9F%E7%87%83%E6%96%99%E7%AE%A1%E5%88%B6/%E6%A0%B8%E5%AD%90%E7%87%83%E6%96%99%E7%AE%A1%E5%88%B6%E8%AA%AA%E6%98%8E--1_12_27.html(最後瀏覽日2023/08/19)。
4同上。
5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簡稱物管法;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簡稱物管法細則;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簡稱燃料安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