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2
核廢料從最開端的原物料鈾礦物,再到電廠中成為原子能,最後成為廢棄物的過程,都將透過那些法律進行規範呢?本篇文章將簡介原子物料到放射性廢棄物過程中所被規範之法源依據與內容。
一、原子能及核子原(燃)料定義
原子能,凡原子核發生變化所放出之一切能量即可稱為原子能1。可以作為原子能之原料通常是鈾礦物、釷礦物或其他經行政院指定為核子原料之物料。我國原子能產生能量方式,即是透過具有適當安排之核子燃料在核子反應器中,由原子核分裂之自續連鎖反應而產生能量。
在核子燃料產生能量後,無法再為利用之核子燃料,通常因為有放射性或受放射性物質污染,而被定義為「放射性廢棄物2」。又放射性廢棄物,依據是否為最終處置之用過核子燃料或其經再處理所產生之萃取殘餘物,而區分為高放射性廢棄物以及低放射性廢棄物3。
二、核能發電時間序及其法制規範
在我國,原子能發電通常概指核能發電。我國目前共有核一至核三發電廠,這些電廠就是所謂的「核子反應器」。其中用以發電之核子原料是原料鈾,並經由轉化、濃縮後製成核子燃料棒4,透過我國核一至核三廠予以發電。發電後之相關核子燃料及物品依據是否為最終處置之用過核子燃料或其經再處理所產生之萃取殘餘物,區分為高放射性廢棄物以及低放射性廢棄物,諸如核子燃料棒屬於高放射性廢棄物,至其餘發電相關使用物品,諸如擦拭紙類、防護衣,則是低放射性廢棄物。
綜上所述,原子能(核能發電)可以用簡單以時序區分如下:
因應前述核子原(燃)料以及反應器等發電等不同規範對象,我國就原子能相關規範大致有《原子能法》、《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等規定及相關施行細則、行政規則等足以參照。
三、原子能管制作用法及組織法
除前述作為公權力行使依據之作用法外,尚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作為主管原子能行政機關之組織規範依據,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組織條例》作為原子能研究、應用之組織規範依據。
《原子能法》制定於並由總統於 1968 年 5 月 9 日公布,其中經過 1971 年 12 月 24 日修正,主要規範目的為促進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研究發展,資源之開發與和平使用,特制定本法。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制定於並由總統於 2002 年 12 月 25 日公布,則是定義放射性物料,指核子原料、核子燃料及放射性廢棄物,並就此制定相關規定。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制定於並由總統於 2003 年 1 月 15 日公布,其目的為管制核子反應器設施,確保公眾安全,特制定本法;至於本法未規定者,則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制定於並由總統於 2006 年 5 月 24 日公布,其目的主要為選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並符合安全及環境保護之要求。
因此,如果要研究我國原子能管制規範,建議從上述幾部法律,並參照上圖原子發電時間序規範對象作為依據。
註釋
1 原子能法第二條規定,以下論述定義皆詳見於此條文。
2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四條規定,以下論述亦參照於此規定。
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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