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廠設施怎麼管?

2024-06-11

核電廠場設施(Nuclear power plant),即核能發電廠,目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共有三座核電廠設施,分別為設置於新北市石門區的核一廠、新北市萬里區的核二廠,以及屏東縣恆春鎮的核三廠。

我國三座核電廠,核一廠、核二廠皆已進入除役階段,至於核三廠則是預計分別於 2024 年 7 月除役一號機, 2025 年 5 月除役二號機1。值得探究乃係核電廠設施本質上是否屬公物?依據我國司法實務見解,所謂公物是指公權力主體所載之公物建築物,由行政機關使用,以直接達成行政任務之物2

核電廠雖作為我國人民生活生存重要設施,然其既係由台電興建、營運以及除役,則應自台電公司與行政機關間之關係定性其性質。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依據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屬於經濟部持有多數股份並選派董監事之公司3,另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3 條規定,是屬於國營事業之私法人地位4。因此,由台電公司興建所有之核電廠,性質上並非司法實務上所定義之公物。

核電廠既非公物,所以它的管制方式便不是如同一般物品受到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所規範,而是透過特別法方式,就核電廠興建、營運以及除役予以規範。其中最主要法制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及其衍生子法5。此外,尚有《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及其衍生子法6

總而言之,我國由於核電廠興建、營運及除役者皆非屬於國家公權力組織,而係屬於國營事業私法人「台電」,因此應透過特別法方式賦予其「經營者」7之權利義務主體,以作為法制規範之對象。

我國實務上最富爭議之管制,則是台電公司興建核四廠的過程,因未經彼時主管機關,即當時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現今核安會)允許的情況下,逕自變更設計圖,而遭致裁罰新台幣 1500 萬元。後雖經台電提起撤銷罰鍰之撤銷訴訟,仍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判決台電公司起訴無理由,而駁回8

註釋

1 台灣電力公司網址:https://www.taipower.com.tw/tc/page.aspx?mid=203
2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3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https://findbiz.nat.gov.tw/fts/query/QueryBar/queryInit.do?banNo=3795904
4 類似見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30號判決,台灣電力有限公司,39年12月14日依法登記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迄今,雖為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但其組織性質係依公司法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乃為私法人,並非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所稱之中央或地方機關。
5 諸如《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等規定。
6 諸如《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7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2(6)規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2(4)規定。
8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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