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廠設施怎麼管?

2024-06-11

核電廠場設施(Nuclear power plant),即核能發電廠,目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共有三座核電廠設施,分別為設置於新北市石門區的核一廠、新北市萬里區的核二廠,以及屏東縣恆春鎮的核三廠。

我國三座核電廠,核一廠、核二廠皆已進入除役階段,至於核三廠則是預計分別於 2024 年 7 月除役一號機, 2025 年 5 月除役二號機1。值得探究乃係核電廠設施本質上是否屬公物?依據我國司法實務見解,所謂公物是指公權力主體所載之公物建築物,由行政機關使用,以直接達成行政任務之物2

核電廠雖作為我國人民生活生存重要設施,然其既係由台電興建、營運以及除役,則應自台電公司與行政機關間之關係定性其性質。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依據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屬於經濟部持有多數股份並選派董監事之公司3,另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3 條規定,是屬於國營事業之私法人地位4。因此,由台電公司興建所有之核電廠,性質上並非司法實務上所定義之公物。

核電廠既非公物,所以它的管制方式便不是如同一般物品受到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所規範,而是透過特別法方式,就核電廠興建、營運以及除役予以規範。其中最主要法制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及其衍生子法5。此外,尚有《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及其衍生子法6

總而言之,我國由於核電廠興建、營運及除役者皆非屬於國家公權力組織,而係屬於國營事業私法人「台電」,因此應透過特別法方式賦予其「經營者」7之權利義務主體,以作為法制規範之對象。

我國實務上最富爭議之管制,則是台電公司興建核四廠的過程,因未經彼時主管機關,即當時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現今核安會)允許的情況下,逕自變更設計圖,而遭致裁罰新台幣 1500 萬元。後雖經台電提起撤銷罰鍰之撤銷訴訟,仍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判決台電公司起訴無理由,而駁回8

註釋

1 台灣電力公司網址:https://www.taipower.com.tw/tc/page.aspx?mid=203
2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3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https://findbiz.nat.gov.tw/fts/query/QueryBar/queryInit.do?banNo=3795904
4 類似見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30號判決,台灣電力有限公司,39年12月14日依法登記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迄今,雖為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但其組織性質係依公司法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乃為私法人,並非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所稱之中央或地方機關。
5 諸如《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等規定。
6 諸如《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7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2(6)規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2(4)規定。
8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號判決。

相關文章

日本篇(4)核廢料處置 Q&A
日本篇(4)核廢料處置 Q&A

問題從「定義核廢料」到「青年該如何面對核廢料?」,由淺入深帶大家探討日本核廢料的各式問題

2022-06-21
各國知識
「核廢料與我們的環境權、居住權」是什麼?
「核廢料與我們的環境權、居住權」是什麼?

核廢料選址過程面對環境權與居住權的爭議該如何解決呢?本篇文章將簡介居住權與環境權,一同為新興科技議題與新興人權價值該如何找到各自家的討論做準備。

2024-05-22
核廢知識
核廢料設施選址社會溝通計畫|焦點座談 03  —STS專家座談
核廢料設施選址社會溝通計畫|焦點座談 03 —STS專家座談

本場「STS專家」焦點座談,邀請專家針對核廢料選址的程序與條件,進行討論及給予建議,盤點各個方案的可行性與爭點,作為選址社會溝通的實務參考。

2023-07-16
有核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