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德澳比較篇(1)核廢料選址治理與程序之比較

2024-05-03

前言

日德澳三個國家面對核廢料處理和處置議題的方式,皆與其政策脈絡和國家發展相關。

德國從福島核災後,確定「非核家園」的政策目標,不再蓋新的核電廠,並讓現有電廠準時除役;但因應烏俄戰爭所造成的物價上漲與供電穩定等議題,核電廠延役議題之討論持續進行中。日本則是在近期持續規劃核電的使用,並成為淨零轉型的能源政策之一部分。相較於此,澳洲作為鈾原料出口國,並未使用核電設備,而是將自己視為國際核產業的一部份進行規劃。

因此,日德澳三國在核廢料處理和處置政策的定位也有所不同,以德國而言,在「非核家園」的基礎上,核廢料處理的責任是跨世代的,當中還需考量技術安全與新興價值議題,在政策規劃時,需更著重規範性價值的正當性和社會對政策的信任建立。而日本看待高放處置的角度,仍舊以科技官僚主導的專業觀點切入,現階段透過社會溝通,希望提高民眾對政策的理解度和支持度,強化核電產業在國內外發展的可續性。而澳洲並無核電設備,低放核廢料處置場的選址則以自由主義市場的角度,透過提供誘因讓地主自行申請。

目前,澳洲的低放處置場的選址已完成,但因原住民土地爭議而正在進行訴訟;日本則是進入第一階段文獻/科學調查,調查區域主要在北海道神惠村和壽督町進行;德國則是處在第一階段文獻/科學調查的前半段,中期報告已完成,要進入後半段選出特定範疇的步驟。

不同的時間點,可觀察的選址溝通業務面向也有差異,以下由我國脈絡的視野出發,針對治理與選址程序、利害關係人與溝通參與兩個面向進行比較分析,最後提出臺灣後續可推動面向之建議。


政府治理與程序面

政治責任的承擔者是誰?

由前述的政策脈絡可知,各國對核廢治理體系的行政分工和政治權責,跟國家思考核能政策和放射性廢棄物的邏輯相連。

德國將放射性廢棄物的管理和選址視為能源發展下的產物,各項工作集中在環境資源部(BMU)內分工,包含核廢料處理、選址和處置、輻射管理和核安管制等。針對選址的決策權,則回歸到內閣制國家的本質-由聯邦議會來決定:在每個選址階段要進入下階段之前的決策,都以立法議案(legislative bill)的邏輯在議會進行討論和決定,落實代議民主的正當性。

對比德國,日本是核工國家,核能發展不只作為能源政策的一環,同時也是產業政策的一部分,因此,核能和放射性廢棄物的規劃和執行,主要在日本經產省(經濟部)的權責範疇;而核廢料選址則以中央政府為主要決策者,在充分掌握地方意見後,由經產省提出議案,在內閣部長級會議進行最終處置決議。

而相較於其它兩國,澳洲將核廢料貯存和處置的議題視為國際核能產業中的一環,主要權責在澳洲產業、科學、能源暨資源部(英文簡稱 DISER),選址的最終地點由該部長拍板定案。簡言之,三個國家在內閣制的共同特性下,德國由議會決定、日本則是內閣決議,澳洲由部會首長決定,各自選擇不同的否決者角色。

選址中候選場址的產生方式?

就選址程序而言,德日澳和其它國家類似,都是三個階段的選址步驟,基本流程若從調查技術面來看,都是以下列三個層次來區分:

  • 文獻/科學調查、
  • 初步場域調查、
  • 地質探勘。

若結合治理系統進一步分析,則可發現三個國家的異同之處:先就政治責任和審查者而言,三國都是由政府機關進行審查或決議(見前述)。但若從申請者的位置或不同角色在選址程序中的功能來看,就有很大的差異。

就澳洲而言,低放射性廢棄物的選址是澳洲自由主義概念的具體實踐,選址的發起者為私有土地的地主自行申請,再由國家機關進行審查,可見核廢料設施的建立與一般公共工程的處理邏輯並無二致。

相對於此,日本的選址雖也是由地方發起,但是鎖定在村/町層次的地方自治體提出而非私人土地,並且提供具體的經濟誘因。

與前兩者不同,德國選址程序則是反映出人類不同世代必須共同解決重大科技副產品(核廢料)的概念,並未有自願申請或是中央政府明確圈選範圍的決策點,而是由中央政府建構完整的法規和溝通平台,以及提供專業的科學資訊,由地方透過協商,由大範圍逐步往具體場址的決定的模式進行。

是否有專責機構?

專責機構的設立以及業務功能在三個國家的狀態各有不同,這與國家看待核廢料處理的角度相關。

第一、先就制度化來看,德國與日本皆有法規層級的專責機構,德國為 德國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專責機構(英文簡稱為BGE),日本則是原子力環境調整機構(英文簡稱為NUMO);澳洲則是以任務編組的概念設立選址委員會,待核廢料選址業務確認後即解散。

第二、再就業務功能來看,澳洲的選址是以階段來分,分散在不同的委員會或小組,並未有單一的專責單位來負責。相較於此,日本和德國則包含選址要件的設置、地質探勘、社會溝通,場址興建及營運都由專責機構負責;德國的 BGE 還含括了中期貯存場的營運和管理責任。

第三、從組織規模與結構進行分析:德國的 BGE 為 100% 政府持股的國營企業;而日本的 NUMO 則是類似行政法人的專責單位。兩則皆有理監事會做監督管理,執行團隊則進行專業分工,BGE 的分類以(中期貯存場、低放處置場)場址管理、地質調查與研究、資訊與技術等進行分類,有超過 2000 名員工。相較於此,NUMO 的任務集中在高放射性廢棄物選址的工作,分工包含工程、總務、公共關係、區域交流和溝通、綜合規劃等。

總言之,澳洲並未設有專責的選址機構,而是以高位階的跨部會任務小組來進行;德國的專責機構是核廢料選址和管理的專業公司,包含高低放最終處置與中期貯存,且著重於處理技術和研究的面向;日本的專責機構以行政法人形式設立,專責高放射性廢棄物的選址和未來營運的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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