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廢料與我們的環境權、居住權」是什麼?

2024-05-23

什麼是人權?

人權是作為人類與生俱來的權利,是一種普世價值,不分國籍、性別、種族或是膚色、宗教、語言等,人權的範圍涵蓋極廣,幾乎可以說與人類生存有關的權利都被包含在人權裡面。1948年經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是全世界第一份提到基本人權的法律文書,以回應第二次世界大戰「…讓人性良知共憤的野蠻行徑」,也是至今人權發展的重要里程碑。人權宣言的第一條:「人人生而平等,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清楚說明人權的概念。而在人權宣言中的「公民、政治、權利」及「社會、經濟、文化」兩個章節,則在後續形成了現在我們經常能聽到的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世界人權宣言及兩公約,聯合國將之定義為「國際人權法典」,是國際社會最重要的人權保障基準。


台灣怎麼做?

因台灣並非聯合國會員國,導致聯合國不接受我國兩公約批准書之存放,並不在相關人權條約的締約國,但國內許多倡議團體及有志之士努力下,同樣作為國際社會的一份子,遵循相關條約是一個必要條件,因此立法院在2009年,立法院通過兩公約,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簡稱兩公約施行法),使兩公約其內國法化,成為法律的一部分。通過條約不僅止是與國際接軌,更重要的是將相關人權條約的內涵作為施政基礎與社會觀念,使人權能紮根於土地上。


居住權與環境權是人權嗎?

依照瓦薩克在1977年提出的三代人權論,可以分為第一代、第二代及第三代人權。第一代人權又稱「消極人權」,著重在個人權利的保障,不希望國家加以干預,包括自由權、參政權、財產權等。第二代人權又稱「積極人權」,因為隨著社會與經濟的發展,需要國家積極有所作為或給付,強調國家應積極保障人民生活,包括生存權、工作權、學習權、勞動基本權、健康醫療權等。第三代人權又可稱「集體人權」,則是以第二代人權為基礎,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開始發展,以人為主體的人權思考,擴大到以某種民族,甚至是去全人類皆需要去努力的,像是民族自決權、和平權、環境權等等。


居住權是什麼?

《世界人權宣言》第13條提到: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第1款:在一國領土合法居留之人,在該國領土內有遷徙往來之自由及擇居之自由。從上述條文中,都可以看出,居住權屬於人權所保障的範疇,而中華民國憲法第10條提及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都顯示了居住權作為一種屬於個人選擇的權利,應該要給予保障。國家除非有公益性及必要性,才可以要求居民遷出,但並非以強迫的方式造成人民的損害,如居住在海岸保留區,卻不斷地破壞環境,政府可以與其協商要求其搬離。


環境權是什麼?

環境權一般被認定屬於第三代人權,當人民可以過著安定的生活時,開始注意及發現其周遭環境遭受破壞,並希望能生活在安全舒適的環境。環境權本質上是一種複合的權利,內涵包括有生存權、財產權、健康權、醫療權等等。環境權的正式概念並被清楚界定,可追溯到1972年由聯合國所舉辦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在1960年代末期,瑞典並在聯合國相關會議提出,聯合國應該要針對人類對環境的影響討論並提出實際方針。在人類環境會議通過的人類環境宣言(又稱斯德哥爾摩宣言),便提出了26點原則,包含保護自然環境、減少環境與開發的衝突、維護地球可產生再生能源的能力、避免破壞性的海洋污染等。在26點原則中,除了提出對自然環境的保護外,同時也有許多以人為主體的原則,如譴責種族隔離及殖民主義、訂定適合的人口政策、環境教育的必要。從原則的闡述中可以發現,人類本身對於環境具有一定的傷害性,人類生存所需的開發都是對於環境的傷害,所以必須更小心合理地面對,而不是使人類發展卻是以無法回復的環境作為代價。2001年生效之聯合國「環境事物之資訊禁用、公眾參與決策及司法近用公約」(簡稱奧爾胡斯公約)中更將民眾參與權利化,明白表示「民眾為維護在健康與舒適之環境中生存之權利,以及善盡其保護環境之義務,應享有環境資訊請求權、參與環境決策程序之權利,以及針對環境事物有司法請求權。」


核能與環境權及居住權有關係嗎?

核能在過去作為重要的動力來源,提供了台灣充足的電力,但隨著時代變遷,科學技術進步,社會條件的變化,如何處理核能所帶來的核廢料也成為一個重大議題。1988年時政府選定蘭嶼作為低放射性核廢料貯存場,當時並未與在地居民充分溝通,便是侵害的當地居民的環境權與居住權,後來在蘭嶼居民強烈的抵制下,1992年便不再將核廢料貯存於蘭嶼。但已經在當地的10萬桶核廢料,目前只能維持原狀保存,暫時無法移動。蔡英文總統在2016年8月1日就此事也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後續也公布真相調查報告,2019底由行政院核定了25億的賠償金。1992年後,台灣的核廢料改採以原地貯存,存放在新北市的核一廠、核二廠以及屏東縣的核三廠,也使在地居民的居住權受到威脅。而蓋了二十幾年,已經停止建造放棄運轉的核四廠,也只能繼續維持現狀,附近居民也從1990年代開始,不斷地發動抗爭希望拆除。目前運作中的核電廠,在經濟起飛年代派上用途,惟相關設施有確實對環境及附近住民有影響,接下來到退役階段,如何在除役過程中如何公開資訊讓住民理解,參與討論並達成雙方利益平衡,將是未來努力方向。


參考資料

世界人權宣言。參考資料

人權與人權譜系的擴增。參考資料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參考資料

全國法規資料庫,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參考資料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聯合國人權兩公約之國內實踐-以兩公約施行法為中心。參考資料

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斯德哥尔摩 1972。參考資料

今周刊,環境永續人權無距實踐《奧爾胡斯公約》精神。參考資料

王毓正,從奧爾胡斯公約檢視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制中民眾參與之規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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