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01-01
一、放射性廢料管理方針
現行「放射性廢料管理方針」自民國七十七年發布施行以來,迄今已歷九年。近九年來我國經濟成長快速,社會變動急劇,原子能之和平應用日見蓬勃發展,為因應伴隨而來所產生之放射性廢料,如何加強安全管理,遂成為當前亟待解決之問題。原能會爰針對實際狀況與未來發展趨向,並參酌歐、美、日等國放射性廢料管理現況,進行修正以符合實際需要。修正後共計十三條二十三款,已奉行政院核定實施在案。
「放射性廢料管理方針」之修正重點包括:對放射性廢料處理與貯存設施之除役,要求採拆除方式為原則,俾助於土地資源再度利用;對放射性廢料境外處置,則明確要求應遵守國際規範;對用過核燃料再處理回收其資源,業者可在遵守國際核子保防協定之前提下,尋求在國外進行再處理之可行性。
二、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
「放射性待處理物料管理辦法」部分,現行管理辦法對放射性廢料設施之除役或封閉,以及放射性廢料輸入、輸出或最終處置等問題之管理,亟需加強。原能會為妥善研修管理辦法,修訂過程中即召開多次討論會議,邀集學者、專家及業界等代表,徵詢各方意見後,所完成之修正草案,共計分為六章四十四條,於八十六年九月陳報行政院審核後,現已參酌各部會意見將部分條文再做修正,預期近日內可奉行政院核定實施。
「放射性待處理物料管理辦法」之修正重點包括:對放射性廢料各類設施設置與使用之申請、管制程序及安全規定,更為具體明 確;增訂放射性廢料輸入、輸出與最終處置之相關規定,俾更具約 束力。修正後之管理辦法,對各項管制規定,已能符合國際原子能總署「用過核燃料管理安全與放射性廢料管理安全聯合公約」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