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能會發給台電核一乾貯設施建築執照

2008-12-08

台電公司「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興建申請案,經原能會依法辦理公告展示、徵詢各界意見及舉行聽證,並邀集30位學者專家審查結果,確認符合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以下簡稱物管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後,於97年12月3日核發建造執照,並於本會網站公開相關審查評析報告,供外界參閱。

台電公司為解決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貯存問題,於96年3月2日依物管法規定,向原能會提出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興建申請案,經原能會查核該設施興建之目的、申請人資格與申請文件內容之完整性後,於96年3月29日受理本案申請,並依物管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審查。

本會於受理該案申請後,即依物管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辦理公告展示及舉行聽證。對於公告期間及聽證時,各界表達之意見與訴求,已由本會及申請人逐項答復說明,並均已移請相關單位參酌辦理。本案各界所提意見及聽證紀錄,本會均已公開於網站,歡迎各界參閱。

依據物管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核發本案建造執照前,應先審查確認符合下列規定,茲將本案各項核照要件及審查與評析結果摘要說明如下:

一、符合國際相關公約之規定:本案經與國際原子能總署「用過核子燃料管理安全及放射性廢棄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相關條款逐條查核比對,其設施興建之用途及相關安全分析結果,符合上開公約之規定。
二、設備及設施足以保障公眾之健康及安全:本案之安全分析報告經邀請30位專家學者,分成10個專業分組,歷經5次審查,於97年1月17日審查總結會議中,作成「可以接受」審查結論。
三、環境生態之影響符合法令規定:台電公司「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計畫」之環境影響說明書與環差報告及計畫變更內容對照表,均已獲環保署審查通過,合於相關法令之規定。其開發內容經查核與其安全分析報告一致。
四、申請者之技術與管理能力及財務基礎足以勝任設施之經營:台電公司已具備用過核子燃料之管理經驗及技術;其所提出之財務保證說明資料已詳細交代本案未來興建、營運及除役所需資金來源,並檢附核能後端營運基金管理委員會出具之保證函,評析結果台電公司足以勝任其設施之經營。

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未來興建期間,本會將派員檢查,以確保該設施興建與設備製造之品質。設施建造完成後,台電公司應依規定送審試運轉計畫及提出運轉執照之申請,經本會核准後,始得正式運轉。因應未來乾式貯存設施安全管制作業需要,本會業已建置檢查機制、培訓檢查人力及引進美國核管會之檢查經驗,以精進本會管制技術能力。本會將秉持積極、主動、專業、公正的態度,為民眾做好核一廠乾式貯存設施的安全把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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