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01
經濟部公告 |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經營字第09904606000號 |
主 旨:公告「台東縣達仁鄉」及「金門縣烏坵鄉」等2處為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潛在場址。 依 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以下簡稱選址條例)第8條。 公告事項: 一、 本部依據選址條例第2條規定為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選址作業之主辦機關,依據該條例第5條規定聘任各相關業務機關代表及各專業領域專家學者組成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選擇小組(以下簡稱「選址小組」),依法辦理潛在場址篩選作業。經選址小組以台灣全部地區為範圍,逐步篩選出符合選址條例第4條規定之潛在場址。本部依據選址條例第8條規定公告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潛在場址名單(如次): (一) 台東縣達仁鄉場址 1、位置:南田村 2、範圍:楓港溪南側、南田村與旭海村交界以北、牡丹溪山東側、台26線西側 3、面積:100公頃 (二) 金門縣烏坵鄉場址 1、位置:小坵村 2、範圍:小坵嶼包括周圍無人島及礁石 3、面積:36公頃 二、 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願於轄區內設置處置設施者,得依選址條例第10條規定,經直轄市議會或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通過,並經公告設置計畫及舉行聽證後,於本公告之日起4個月內,以書面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備 註: 一、 潛在場址:係指依選址計畫經區域篩選及場址初步調查,所選出符合「選址條例」第4條規定之場址。 二、 建議候選場址:係指依選址計畫選出之潛在場址或縣(市)自願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之自願場址,由選址小組遴選2個以上並經主辦機關核定及公告之場址。 三、 本案公告之2個潛在場址依法應續併同自願場址進行建議候選場址遴選,尚非確定之最終處置設施場址。 部 長 施顏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