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26
Piho・Yuhaw
今年年節期間,在途經花東地區的「蘇花公路」上,從宜蘭縣南澳鄉境內北至東澳、南至澳花的路段,可發現不少反核廢存置的布條,內文寫著「注意!您已進入核廢料放置區,請小心行駛!」,特此告示來往駕駛、遊客已進入未來核災直接影響區域。但近日在南澳鄉地方上的輿論開始起伏,當然,一樣回歸到正、反兩方的討論裡頭,一方認為這是一種從地方所發出警世、告誡的聲音,也表達反對高階核廢料存置於南澳鄉的訴求;另一方則是認為危言聳聽、汙名化、製造謠言等回應反南澳核廢存置行動為「假議題」,甚至斷定此行動影響了鄉內公共安全、城鄉景觀、交通秩序,應以廣告物辦理辦法第一條加以取締。
但筆者在此有個疑問,要如何辨別議題是否為真、假之事實?假如議題本身又因未屬確立的「既成事實」,勢必成為兩方唇槍舌戰的惡鬥,製造社會人心惶惶的狀態。所以,筆者認為觀看議題本身,有必要使用一種「趨近」於真、假的視角來審視議題,而不是未明究理的「詭辯」來認定,換句話說,仍必須謹慎內視議題的發展過程,最後,並回到個人對於議題的價值判斷與政治考量上。所以,筆者必須說,如未持續關注議題的發展與脈絡之前提所作的任何論斷,純屬個人言論之範疇。
綜合上述的立論前提,南澳在地青年有感於高階核廢存置危及家園的危機,故南澳鄉在地青年們為守護南澳共組【南澳青年聯盟】(以下以南青盟簡稱),透過自發性的系列活動,於各部落中持續宣導(已完成8場次各部落宣導說明會,收集近216份反核廢料連署書),目的以維護部落「知」的權利,才能讓部落族人來做選擇與判斷。
筆者提出一個問題來與大家一同思考,「試問高階核廢料存置於南澳之議題的真與偽,我們如何去判斷?」
目前原能會的官方資料已於2005年公布《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同年啟動潛在處置母岩特性調查與評估(高階核廢料必須存置在穩定岩層),並將於2017年至2028年進行《我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做為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階段。而計畫書內容提及其選定四處探勘位置,其中三處為外島分別是馬祖、金門與烏坵,另一處為本島東部(花蓮縣秀林鄉和平村與宜蘭縣南澳鄉澳花村交接處),即上述提及掛置反高階核廢料存置之布條行動所針對的區域。
在官方資料的報告當中,雖三處外島與南澳鄉同為花崗岩層分布區域,但外島的選址點除了有鹽化疑慮、離島建廠成本高、相對穩定岩層面積未達一平方公里標準等問題;再者,過於接近中國大陸地區(實屬涉及政治性問題),外島的選址點已不證自明的排除考量範疇。反觀南澳鄉卻是四處高階核廢料存置選址點中,相關地質調查與研究最為完整的區域,且探勘點多達50幾處。再者,2017年國家高階核廢料存置選址核定期將至,南澳鄉成為最終高階核廢設址點,恐已成定局。
而從2009年《使用過核子燃料棒最終處置計畫報告書》中,其研究目的開宗明義的說:「初步評估之方式僅就純技術層面為之,至於如輿情反映等非技術性層面暫不予考慮」,就已將高階核廢料存置議題排除社會性問題層面;另《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屬行政命令,無需經過在地居民是否同意,也無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僅用地機關同意即可。再者,以目前台電偷雞摸狗地行事作風、想盡辦法欲減少地方監督的障礙,選址點必須迴避地方用地機關執掌範圍,所以選址點勢必位於中央執掌機關的範圍內中(例如:選址為林班地,林務局同意即可,縣府與民眾無法干預),其中意味著,未來政府可以無視於民意,依上述命令,放置核廢料於東部地區。但這裡頭還潛藏另外一個危機:高階核廢存置場的管制範圍,是否可能限制泰雅族、太魯閣族狩獵之文化慣習或部落文化尋根,甚至是原住民族論述傳統領域的阻礙?
根據《原基法》第21條:「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及第31條:「政府不得違反原住民族意願,在原住民族地區內存放有害物質」之規定,政府必須尊重與採納原住民族自主之決定,不應擅自決定與策劃相關核廢料存置計畫,也呼籲立即停止任何探勘行為。再者,如果運送高階核廢料至存置點之過程或存置後發生的核災事變,其直接影響範圍是包含所有原住民族的居住生活空間與周邊的環境。
南青盟本懷著關心高階核廢存置問題來發聲,並呼籲政府及相關責任單位出面善意溝通,但回顧過去新聞報導指出,經濟部拒絕承諾高階核廢料不會放在南澳鄉,甚至以地質學術用語「大南澳岩層」之定義及範圍來敷衍陳情民眾和族人。從此又衍生出一個更大範圍的討論範疇,高階核廢料存置選址點必須在相對穩定的岩層裡存放,又台電的岩層調查是以花崗岩層做為採樣標的,而東部花崗岩層分布範圍涉及宜蘭縣南澳鄉東澳、南澳、金洋和澳花;花蓮縣秀林鄉和平、和中、和仁和太魯閣國家公園內、外周遭。以此來看,這些範圍大多為泰雅族、太魯閣族居住地區,筆者在此提出質疑,“為什麼政府從過去至今,在處理核廢料問題上,都放置、選定在原住民族土地上(台東南田排灣族、台東蘭嶼達悟族、南澳澳花泰雅族、花蓮和平太魯閣族)?”而過去大多是以欺騙、攏絡等手段,其對待原住民族的態度是惡質、惡劣的。
若原住民籍立委欲將高階核廢料存置之議題回歸到立法權來討論,必須要針對國家高階核廢存置政策的不當策劃,且控訴原能會、台電未依照原基法第21條的訂定,未告知、徵求部落族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進行地質探勘、調查等「事實」,並站在族人受政府欺壓、欺騙的弱勢立場,遂進行推動立法來保障族人的權利。更不用細說原住民籍立委在此項議題上,該扮演怎樣的角色?前述所提及原基法第31條的部分,本就是原住民籍立委的職責,推動相關子法訂定。筆者在此提醒原住民族立委勿成為國家重大政策的打手,以「假議題」之論調來模糊焦點、混淆視聽,以此再次打壓部落族人「知」的權利以及忽視高階核廢料存置議題可能危害部落族人生存發展和限制狩獵文化存續等的權利。
另一方面,當高階核廢料存置場的存置點被確立後,任何立法委員不可能以一己之力擋下國家重大既定政策。所以,筆者在此呼籲,任何假藉自身帶有實質政治影響力之政客,所對地方族人反高階核廢料存置之議題發出質疑或反對的個人言論,都將被原住民族所唾棄。筆者也在這邊重述,未來南澳鄉各部落將以部落會議方式來討論反高階核廢料存置之議題,原住民族最高執掌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如果不正視部落族人的苦難與受壓迫之實,就是瀆職、背棄族人的行逕。假使國家欲強行存置核廢在南澳,南澳泰雅族將循Gaga祖訓及傳統Qutux Ilyung(流域攻守同盟),各部落將團結起來,不排除恢復傳統抵禦方式,出草!誓死守護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