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06
【前言】核廢料最終處置地點選址,長年來歷經各方的溝通與討論,包括政府方、社會方、核電廠周邊居民等。但不管在法治層面、政策層面,仍然未有一個明確的方向可依循。2019年,政府決議將「中期暫時貯存設施」做為核廢料處置地點選址的首要應變方案。現行核廢政策現況下,政府為了回應高低階核廢料在政策處理上難有突破,提出所謂「中期暫時貯存」應變方案。
本場「偏核團體場」焦點座談,邀請到對於核能具備技術性知識的專家學者,將針對「中期暫時貯存」方案的範圍與方向,以及相關政策的推進期程,進行不同專業觀點的分享。
✦本場「焦點座談」重點:
本場焦點座談的議程規劃,先由政治大學創新民主中心(下稱本中心進行計畫簡報,第一輪發言過後,將現場出席人員認為可能的核廢料移動路徑,彙整成 O、A、B 三種可能方案並繪製成圖,再依序邀請出席人員針對每個方案分享看法。
討論結果發現方案 O 實際上可能難以推行,理由有三點:
- 選址缺乏明確條件,法律程序也尚未完備
- 「高放」與「低放」兩者場址所要考慮的條件完全不同,不應一起考慮,
- 「高放」的移動會有風險,移動成本過高。
而方案 A 針對「低放」、「蘭嶼低放」及「高放」分別探討,認為「低放」應優先找到「最終處置場」;而「蘭嶼低放」則因實務上遷出有困難,目前能做的就是原地放置、強化安全,並與地方好好溝通。「高放」則建議往移至「最終處置場」的方向進行,並與相關單位持續溝通。方案 B 則認為應將「蘭嶼低放」遷出,放回各自原廠;其餘的「高放」及「低放」都等待最終處置場。
✦什麼是「中期暫時貯存」方案?
→在核廢料找到永久保存的地點之前,將已用過且目前放在水池內的核子燃料棒、受輻射汙染的廢棄物等,暫時貯存在一個「廠址」。
✦什麼是「高放」,什麼是「低放」?
→核廢料的全名叫做「放射性廢棄物」,而核廢料又分為「高放射性廢棄物」以及「低放射性廢棄物」。「高放射性輻射廢棄物」簡稱「高放」,在我國來說,專指「使用過的核子燃料」或其經再處理所產生的萃取殘餘物;「低放射性輻射廢棄物」簡稱「低放」,泛指受到放射性物質污染的物料。
✦「高放」跟「低放」有什麼差別?
→二者的差異在「高放」本身會主動性產生放射性物質,而「低放」則是受汙染物,本身不會再額外釋出其他放射性物質。
雖然高放、低放都是放射性廢棄物,但因二者在本質上具有根本性的不同,在處理與要求上,也應有所不同。
✦「高放」跟「低放」分別如何處理?
→「高放」因為具有非常高的放射性,且會釋出高熱量,因此必須先放在水池中冷卻一段時間再進行後續的處理。依照國際標準,高放通常會歷經「水池冷卻、中期貯存,以及最終處置」三階段,每個階段的保存環境與標準都有一定的法律規範。
「低放」雖然也有放射性污染的風險,而需要被妥善保存,但相較於高放而言,則不需要經過冷卻,保存的自然環境條件,也沒有高放這麼嚴格,反而是在後續的管理與維護上,仍應加強維護,避免發生保存環境受到破壞。(延伸補充:核廢有幾種?高放/低放是甚麼意思?)
✦集中式貯存 v.s. 最終處置場的差別在哪裡?
→最終處置場:將放射性廢棄物永久與人類生活圈隔離安置。
考量最終處置場選址可能受到政治、社會、環境及 地方民意等變數的影響,台電就低放最終處置計畫提出替代與應變性計畫:集中式貯存設施。
→集中式貯存:集中貯存使用過的核子燃料及低放射性廢棄物,待最終處置場完成後,再取出並全部移入最終處置場。
✦本場「焦點座談」出席人員(按姓氏筆畫排序):
宋宏一(聖約翰大學退休講師)
林鎮國(工業技術研究院材料與化工研究所研究員)
邱賜聰(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前副主委)
張似瑮(中華民國輻射防護協會董事長)
葉宗洸(國立清華大學核子工程與科學研究所教授)
✦議程紀錄:
Step1 綜合判斷-在「中期暫時貯存」方案下,本場次出席人員認為核廢料相關政策推進策略至少有以下三種途徑方案選擇:
- 方案 O:蘭嶼低放及各電廠內的高低放,先另外尋找一個廠址集中貯存,等待最終處置。
- 方案 A:蘭嶼低放及各電廠內的高低放先保持不移動,等待最終處置。
- 方案 B:蘭嶼低放先移至現有之電廠內,各電廠內的高低放保持不移動,等待最終處置。
Step2 請出席人員就上述討論出的三個貯存路徑方案,分別進行討論:
方案 O
- 法律程序未完備:「高放」的集中式貯存場或與最終處置場,目前都缺乏選址辦法,且沒有明確的選址條件,恐難以推行。
- 「高放」與「低放」的最終處置,兩者不應該一起考慮,因為兩者場址所要考慮的條件完全不同。
- 承上,反對「高放」的集中貯存,不需要再有一個集中式:多一個集中式的選址,就多一個選址的困難;「高放」的移動會有風險,移動次數越多風險越高;移動成本過高,且沒有必要性。
方案 A
- 關於「低放」的整體處理方向:
- 建議優先推動「找到低放最終處置場」。
- 在尚未找到最終處置場之前,「低放」先以原地貯存的方式(核電廠、蘭嶼),等待最終處置場。
- 關於「已貯存於蘭嶼的低放」:
- 實務上要遷出有困難,無法配合政治承諾。
- 蘭嶼「低放」目前可以做的就是強化安全、放在原地,與地方好好溝通、民眾參與監督。
- 關於「高放」的貯存議題:
- 社會大眾對「高放」相關認知有所混淆:例如「集中式中期貯存」與「核電廠內的乾貯」,二者是不一樣的。實際上,集中式貯存是中期暫時貯存的「形式」,乾貯則是屬於中期暫時貯存的「過程」;相對於濕式貯存,乾貯比較安全,這部分社會認識比較不足。
- 新北市乾貯卡關問題:新北只要獲得承諾不會變成最終處置場,且看到有最終處置場,就可以通過;實務上,因為法規條件、地質調查缺乏等,新北市不可能成為「高放」最終處置場。
- 核電廠不會是「高放最終處置場」:針對現有電廠的地質,需要更實際的調查,才能確認是否合適;經濟成本上,「高放」若一直放在核電廠,就需要有一群人來持續進行監控。
- 「高放最終處置場」的困境:現地調查需要有調查權,而實務上因為政治紛擾,制度不夠健全,缺乏足夠的地質探勘;現地調查的資料是作為選址重要依據,而現地調查卻缺乏在地支持;無人島目前亦缺乏實質的地質調查,且有些具有政治問題難解決;溝通無法明訂了時間表;溝通應該持續進行。
方案 B
- 關於「已存於蘭嶼的低放」:
- 建議蘭嶼「低放」核廢料先遷出,其意義在於展現處理的政治決心;實現政治承諾,解決政治爭議的問題。
- 遷出議題的溝通,需要提高政治層級,以此弭補政治信任,例如由國家最高領導出面,邀請蘭嶼和三個核電廠的地方領袖共同協商。
- 建議蘭嶼「低放」核廢料要送回各核電廠以及核研所,哪裡製造出來的,就回到那裡。
- 遷出後的補償議題應持續考量。
其他議題【制度性的議題與修正】的討論:
- 低放最終處置場選址,地方公投的範圍應該以場址與周邊來投,如以回饋金發放的範圍。
- 政治責任必須有較高位的政治領導,做跨部會、整體性的規劃和溝通;同時也代表政治承諾。
- 有關專責機關的考慮:必須作系統性的修改,包括成立專責機構來做規劃。台電無法作為決策與推動的單位,位階不夠高;信任也不足。應積極成立專責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