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30
【前言】核廢料最終處置地點選址,長年來歷經各方的溝通與討論,包括政府方、社會方、核電廠周邊居民等。但不管在法治層面、政策層面,仍然未有一個明確的方向可依循。2019年,政府決議將「中期暫時貯存設施」做為核廢料處置地點選址的首要應變方案。
本場「跨域專家」焦點座談,邀請專家學者針對「中期暫時貯存」應變方案中的執行範圍與4個子方案,進行專業觀點的討論與分享,透過對話、觀點的激盪與延伸思考,盤點出每個方案的可行性及爭點,以利後續進行更細緻的討論。
✦什麼是「中期暫時貯存」方案?
→在核廢料找到永久保存的地點之前,將已用過且目前放在水池內的核子燃料棒、受輻射汙染的廢棄物等,暫時貯存在一個「廠址」。
✦議題討論:三大核心提問
- 「中期暫時貯存」廠址應設置在現有核電廠內還是廠外?
- 針對不同規格的核廢料,應放一起還是分開放?
- 現有核廢料遷移的優先順序?是否將高、低階核廢料都該移至「中期暫時貯存」之廠址?
✦本場「焦點座談」重點:
本場焦點座談的議程規劃,先由政治大學創新民主中心(下稱本中心)研究人員進行計畫簡報,再依序邀請議題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包含核工、法律、公共政策、地質、地政及原住民族等專業)出席人員就本中心提出的4個子方案分別討論可行性,以及每個方案的爭點。
討論結果發現方案A「維持現況」、方案 B「將核廢料集中於某一核電廠」及方案 D(多個集中式廠外貯存場)的可行性較低,而方案C「重新尋找一地,集中置放」仍需進一步評估。
✦本場「焦點座談」出席人員(按姓氏筆畫排序):
張希文(國立東華大學民族社會工作學士學位學程助理教授)
張國暉(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副教授)
賀立維(美國愛荷華州立大學核子工程博士)
黃之棟(國立空中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教授)
賈儀平(國立台灣大學地質系退休教授)
戴秀雄(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助理教授)
✦議程紀錄:
Step1 綜合判斷-開始定義「中期」規格時的重要前提:
- 程序前提:哪一個方案有助於蘭嶼低放射性廢棄物遷出?
- 貯存時間前提:中期暫時貯存若為尋找最終處置場的過渡方案,則需以此作為時間跨度的判斷。
- 集中貯存前提:應回到風險集中管理的目的,高低放應有不同的管理方式。具體來說,例如低放的處理可以不用動用到立法。
Step2 請出席人員就本團隊提出的四個方案分別討論可行性,以及每個方案下需進一步評估的爭點
圖1:針對廠址規格以「設址廠內外」及「貯存集中與否」,透過象限圖呈現出四個方案以利討論
方案A-維持現況
在現況下,用過的核子燃料棒都還放置於冷卻水池內,終將面臨移出水池進入乾貯階段,因此維持現況恐不可行。
在現況下待處理的項目:
- 蘭嶼低放回到各原核電廠。
- 原本在各電廠的低放繼續放在原廠址。
方案B-將核廢料集中於某一核電廠
- 現實上,單一核電廠內的冷卻池放滿了,仍無法將燃料棒退出來遑論將所有核廢料遷移至某一核電廠,可見此方案可行性不高。
- 現在三個核電廠未必是適合的場址,仍需進一步評估。
方案C-重新尋找一地,集中置放
- 應以高放為主,尋找適合的地點。只不過選址的時間會相當久,可能光選址就要花50-70 年,需另外評估期程搭配性。
- 考慮中期時,需同步啟動尋找最終處置場,避免中期暫貯等於最終處置。
- 地方溝通要展現誠意,則需用當地的慣用語言,並且進行文化轉譯,不要只是談回饋金。
- 建議有一個專責機關,因核廢政策缺乏負責的決策者,致決策與方向缺乏穩定性。
- 同第4)點所述,台電缺乏決策公權力、地方不信任,且台電的推動方向過度受到執政者影響。
- 補充第4)點所述,在事權統一的思考方向,可以考慮將環保署廢管處的業務一起考慮。
- 另尋一地點需經「法制化」,而此法規應由誰來發動立法程序?因選址議題涉及跨部會業務,較不適合以部會作為發動單位,是否能以非核家園小組為核心,借用其設立於行政院轄下的名義作為發動單位。
- 補充第7)點所述,法制化很困難,關鍵在於這個法的辦法與執行,前期的溝通更顯重要,要長期、綿密,要建立跟在地對話的制度才會有效果。
- 延伸第7)點所述,擔憂若等待立法,將會成為蘭嶼核廢不遷出的藉口之一;蘭嶼移出是必經之路,亦是一種政治性的儀式,代表轉型正義的落實,一定要執行。
方案D-多個集中式廠外貯存場(可行性過低,暫不深入討論)
或許可考慮同步啟動數個候選場址的選址討論,在各地討論、甚至讓場址互相競爭。如此即使一個失敗了,還能保有其他可能性。
——現場紀實——